首页 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 第五章 偿债措施 第五十一条 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 第五十一条 第五章 偿债措施 第五十一条 发行人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债券事务。在利息或本金偿付日之前15个工作日内,发行人应当组成偿付工作小组,负责利息和本金的偿付及与之相关的其他事务。 第五十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