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 第五章 偿债措施 第四十七条 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 第四十七条 第五章 偿债措施 第四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发行人提出拟变更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发行人不能按期支付本息; 发行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 担保人或担保物发生重大变化; 持有10%以上面值的债券持有人提出拟更换债权代理人。 第四十六条 目录 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