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 第五章 偿债措施 第四十一条 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 第四十一条 第五章 偿债措施 第四十一条 发行人必须为支付债券的本金和利息设立专项偿债账户,明确账户资金的来源、提取方式及对账户的监督管理等有关事宜。该账户资金可用于投资国债等低风险、高流动性的产品,也可按约定用于债券的提前偿付。 第四十条 目录 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