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 第二章 发行与承销 第二十一条 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章 发行与承销 第二十一条 公开发行的债券应当向社会公开发行,每份面值为100元。定向发行的债券应当采用记账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发行,每份面值为50万元,每一合格投资者认购的债券不得低于面值100万元。 发行债券可按面值发行,也可采取其他方式发行,具体方式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