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 第二章 发行与承销 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发行与承销 第十一条 发行人应当聘请证券资信评级机构对本期债券进行信用评级并对跟踪评级做出安排。 证券资信评级机构对评级结果的客观、公正和及时性承担责任。信用评级报告的内容和格式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