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三条 发行人应当通过股东会形成决议,在专项偿债账户资金未能按约定提取或者未能偿付债券本息期间,采取下列措施:

不向股东分配利润;

暂缓重大对外投资、收购兼并等资本性支出项目的实施;

调减或停发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和奖金;

主要责任人不得调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