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条 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 第三十条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条 证券公司发行债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作募集说明书和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保证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一切对投资者有实质性影响的信息。但定向发行债券的募集说明书及相关资料不得在媒体上公开刊登或变相公开刊登。 发行人及有关当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误导投资者购买债券。 第四章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