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证券公司申请发行债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下列文件:
发行人申请报告;
董事会、股东会决议;
主承销商推荐函(附尽职调查报告);
募集说明书(附发行方案);
法律意见书(附律师工作报告);
经审计的最近3年及最近一期的财务会计报告;
信用评级报告及跟踪评级安排的说明;
偿债计划及保障措施的专项报告;
关于支付本期债券本息的现金流分析报告;
担保协议及相关文件;
债权代理协议;
发行人章程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与债券发行相关的其他重要合同;
中国证监会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