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公司借入次级债务规定(2010年) 第十八条 证券公司借入次级债务规定(2010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证券公司向其他证券公司借入长期次级债务的,作为债权人的证券公司在计算自身净资本时应当将借出资金全额扣除。 证券公司不得向其实际控制的子公司借入次级债务。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