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2012年) 第三条 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2012年) 第三条 第三条 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应当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和证监会的规定,取得代销金融产品业务资格。 证券公司住所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按照证券公司增加常规业务种类的条件和程序,对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业务资格申请进行审批。 引用法条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2008)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