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2012年) 第十七条 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2012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证券公司从事代销金融产品活动的人员,应当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并遵守证券从业人员的管理规定。 证券公司应当对金融产品营销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保证其充分了解所负责推介金融产品的信息及与代销活动有关的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和监管要求。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