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2012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不得有下列行为:

采取夸大宣传、虚假宣传等方式误导客户购买金融产品;

采取抽奖、回扣、赠送实物等方式诱导客户购买金融产品;

与客户分享投资收益、分担投资损失;

使用除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外的其他账户,代委托人接收客户购买金融产品的资金;

其他可能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证券公司从事代销金融产品活动的人员不得接受委托人给予的财物或其他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