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审批暂行规定(2008年) 第十七条 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审批暂行规定(2008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证券公司应当自取得换发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报住所地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