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审批暂行规定(2008年) 第十五条 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审批暂行规定(2008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证券保荐业务、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和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的审批,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规定。 证券公司获准增加或者减少上述业务种类后,应当依法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向证监会申请换发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