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第六条 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第六条 第六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会同财政部可以根据市场风险情况,适当调整本基金规模、资金提取和交纳方式、比例。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