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第三条
第三条 本基金来源:
按证券交易所收取交易经手费的百分之二十提取,作为风险基金单独列帐;
按证券交易所收取席位年费的百分之十提取,作为风险基金单独列帐;
按证券交易所收取会员费百分之十的比例一次性提取,作为风险基金单独列帐;
按本办法施行之日新股申购冻结资金利差帐面余额的百分之十五,一次性提取;
对违规会员的罚款、罚息收入。
按证券交易所收取交易经手费的百分之二十提取,作为风险基金单独列帐;
按证券交易所收取席位年费的百分之十提取,作为风险基金单独列帐;
按证券交易所收取会员费百分之十的比例一次性提取,作为风险基金单独列帐;
按本办法施行之日新股申购冻结资金利差帐面余额的百分之十五,一次性提取;
对违规会员的罚款、罚息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