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监管指引(2019年) 第四条

第四条 证券交易所应在每次使用风险基金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报送使用报告。

风险基金使用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使用原因、必要性;

使用金额、具体使用情况;

追偿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