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2021年) 第七十六条
第七十六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履行下列报告义务:
证券交易所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该报告应于每一财政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
关于业务情况的季度和年度工作报告,应当分别于每一季度结束后十五日内和每一年度结束后三十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办法其他条款中规定的报告事项;
中国证监会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证券交易所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该报告应于每一财政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
关于业务情况的季度和年度工作报告,应当分别于每一季度结束后十五日内和每一年度结束后三十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办法其他条款中规定的报告事项;
中国证监会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