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2001年) 第八章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第六十四条 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2001年) 第六十四条 第八章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第六十四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设立一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证券的发行和在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活动提供集中的登记、存管、结算与交收服务。 第八章 目录 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