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2001年)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二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与上市公司订立上市协议,确定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上市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并报证监会备案。
交易所与任何上市公司所签上市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均应一致;确需与某些上市公司签署特殊条款时,报证监会批准。
上市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上市费用的项目和数额;
证券交易所为公司证券发行、上市所提供的技术服务;
要求公司指定专人负责证券事务;
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报告程序及回复交易所质询的具体规定;
股票停牌事宜;
协议双方违反上市协议的处理;
仲裁条款;
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在上市协议中明确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