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2001年) 第十章 罚则 第一百条 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2001年) 第一百条 第十章 罚则 第一百条 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所会员、上市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直接责任人和与直接责任人有直接利益关系者因此而形成的非法获利或者避损,由证监会予以没收并处以相当于非法获利或者避损金额1至3倍的罚款。 第九十九条 目录 第十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