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2001年) 第十章 罚则 第九十二条 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2001年) 第九十二条 第十章 罚则 第九十二条 证券交易所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从事与其职能无关的业务的,由证监会限期改正;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目录 第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