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2002年)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四条 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2002年) 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四条 从业人员拒绝协会调查或者检查的,或者所聘用机构拒绝配合调查的,由协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中国证监会给予从业人员暂停执业3个月至12个月,或者吊销其执业证书的处罚;对机构单处或者并处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