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 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中国证监会的业务许可。未经中国证监会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均不得从事本办法第二条所列各种形式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 证券经营机构、期货经纪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从事超出本机构范围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引用法条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 (五)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