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设置卫星网络空间电台管理规定(1999年) 第四章 批准和使用 第二十一条 设置卫星网络空间电台管理规定(1999年) 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批准和使用 第二十一条 卫星网络空间电台在其提前公布资料被公布后确认5年内不投入使用且未通过信息产业部向国际电联提交延期所需资料,或在其申报的有效期内停用2年以上的,由该卫星网络的操作部门或其他操作部门根据需求向信息产业部提出申请,经国内相关单位重新协调后,信息产业部可将该卫星网络的轨道和频率调配给其它符合规定的卫星网络使用。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