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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2010年) 第九条

第九条

以单位名义将“小金库”财物集体私分给单位职工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