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2010年) 第四条 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2010年) 第四条 第四条 有设立“小金库”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