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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2014年) 第四章

第四章 变更和终止

第十五条 在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有效期内,证书上列明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核准机关申请变更。 第十六条 设备监理单位分立或者合并,应当将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交回原核准机关,按本办法有关规定重新进行申请和核准。 第十七条 设备监理单位依法终止的,核准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注销资格的手续。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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