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2022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2022年) 第三十四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1992年2月10日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和1995年9月21日原国家商检局发布的《进出口商品标志管理办法》中有关认证标志的部分规定同时废止。 第三十三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