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2022年)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九条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2022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九条 认证机构发现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不及时暂停其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或者不及时撤销认证证书或者停止其使用认证标志的,依照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处罚。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