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2022年)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七条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2022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非法买卖或者转让认证证书的,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处以3万元罚款;认证机构向未通过认证的认证委托人出卖或转让认证证书的,依照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处罚。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