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七条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对混淆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 未通过认证,但在其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广告等其他宣传中,使用虚假文字表明其通过认证的,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伪造、冒用认证标志、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第五章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