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证机构管理办法(2015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国家认监委和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在行政管理中发现下列问题,经调查核实后,应当给予认证机构告诫并责令其改正:

与境外认证机构签订分包合约未向国家认监委备案的;

自行制定的认证规则未向国家认监委备案的;

认证证书未备案或者向获证组织、产品出具的证书式样与备案证书式样不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