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2011年)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2011年) 第三十六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定期对所辖区域的认证活动实施监督,查处认证违法行为,并建立相应的监督协调工作机制。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