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2011年)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2011年) 第三十四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对认证机构遵守认证认可条例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 国家认监委负责对认证机构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对认证结果和认证活动进行抽查,并公布检查、抽查结果和相关认证机构及获证组织名单。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03) 第四章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