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2011年) 第三章 行为规范 第三十一条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2011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章 行为规范 第三十一条 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的要求对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实施有效的跟踪监督,确定合理的监督检查频次,以保证通过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持续符合认证要求;对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的,认证机构应当暂停或者撤销其认证证书,及时向社会公布,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无效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继续使用。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