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认证培训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四条 认证培训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 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至第二十条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