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订户订购进口出版物管理办法(2004年) 第十条 订户订购进口出版物管理办法(2004年) 第十条 第十条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进口出版物的订户订购业务,按照《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处罚。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引用法条 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