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2015年) 第十条

第十条 被授权单位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按以下规定处罚:

被授权项目经检查达不到原考核条件,责令其停止检定、测试,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原考核条件的,由授权机关撤销其计量授权。

超出授权项目擅自对外进行检定、测试的,责令其改正,没收全部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计量授权证书。

未经授权机关批准,擅自终止所承担的授权工作,给有关单位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