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2007年) 第十一条 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2007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申请和核准等有关资料整理归档。 前款规定的档案保存期限为自作出核准决定之日起7年。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