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202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2023年) 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生产者以销售为目的制造列入《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且监管方式为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应当经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型式批准后,方可投入生产。 制造除前款以外其他计量器具的,生产者可以根据需要自愿委托有能力的技术机构进行型式试验。 标准物质新产品按照标准物质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