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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2023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与本办法有关的申请书、型式批准证书、型式批准标志和编号的式样等,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统一规定。 第二十八条 按照本办法实施型式批准,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行政许可办理程序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2005年5月20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4号公布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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