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2023年) 第三章 型式评价 第十条 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2023年) 第十条 第三章 型式评价 第十条 承担型式评价的技术机构应当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具备计量标准、检测装置、检测人员以及场地、工作环境等相关条件,取得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授权,方可开展相应的型式评价工作。 第三章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