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200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2002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人应当是该软件的著作权人以及通过继承、受让或者承受软件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软件著作权合同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软件著作权专有许可合同或者转让合同的当事人。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