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13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13年) 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软件开发者开发的软件,由于可供选用的表达方式有限而与已经存在的软件相似的,不构成对已经存在的软件的著作权的侵犯。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