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13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13年) 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为了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软件著作权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在提起诉讼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一条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