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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13年) 第三章

第三章 软件著作权的许可使用和转让

第十八条 许可他人行使软件著作权的,应当订立许可使用合同。 第十九条 许可他人专有行使软件著作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第二十条 转让软件著作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第二十一条 订立许可他人专有行使软件著作权的许可合同,或者订立转让软件著作权合同,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软件登记机构登记。 第二十二条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外国人许可或者转让软件著作权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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