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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11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的权益,调整计算机软件在开发、传播和使用中发生的利益关系,鼓励计算机软件的开发与应用,促进软件产业和国民经济信息化的发展,根据《中华人…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计算机软件(以下简称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 第三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第四条 受本条例保护的软件必须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并已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 第五条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所开发的软件,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条例享有著作权。 第六条 本条例对软件著作权的保护不延及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等。 第七条 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软件登记机构办理登记。软件登记机构发放的登记证明文件是登记事项的初步证明。
目录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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