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01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01年) 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可以调解。 软件著作权合同纠纷可以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