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1991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1991年) 第三十四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可以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不愿调解的,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